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三)对在2006年8月31日前,市、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经签订具体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对于逾期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取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由原建设单位作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审批和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五)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结合产业政策导向、空间布局、土地开发时序、用地需求和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等情况确定实施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
(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政府可委托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区县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
(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前期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前期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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