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精
欢迎下载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010-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打造工业经济发展新平台 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洛浦县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有关规定 能持续发展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第二章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加快发展精准农业、新型工业、商贸旅游业 的实际, 将以下产业列为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重点鼓励产业 1、农、林、牧、果、蔬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2、制造业。 3、各种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生产。 4、生态工程 高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项目。5、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建设。 6、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7、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信息、电力、通信等社会事业。 8、现代物流、连锁、配送及服务业。 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第三章用地优惠 第四条: 本优惠政策中关于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长使用期 限界定。 第五条: 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 35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 生产加工型项目 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0%的建设 基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70%的建设基金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 80%的建设基金。 第六条: 前三家入园的企业 投资额度达不到第三章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 第四家至第十家入园企业 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 50%的建设基金。 第七条: 由我县搬迁入园的前三家生产加工型等企业 经园区企业入驻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 第八条: 凡在园区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以及外商独资固定资产投资 4000 万元以上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第九条: 入园企业取得所用土地使用权后 两年内未完成建设的, 按有关规定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无偿收回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第十条: 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 年内免征车船税和房产税 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第十二条: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 兴建我园区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年内免征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区外投资企业 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年内免征车船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 自其所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三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第十六条: 在我园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七条: 来我园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 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草原使用费。第十八条: 企业在我县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 力、水利等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精品文档 欢迎下载第十九条: 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超过500 万元 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第五章奖励第二十一条 开发后可优先取得所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及其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客服中心无偿协助办理。第二十四条 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 来园区投资的企业可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 策实施细则》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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