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房未审批拆除不能一刀切!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很多企业主,同时具备以下情况,均有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政府招商引资的文件,也同意其在地上建造厂房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但后来确被执法局认定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
面对如此情况,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从立法模式到实践操作具体分析如下:企业遇到拆迁,需要考虑企业建设年限、来源以及缘由,比如:当时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并有会议纪要,在政府允诺可以兴建厂房的这种情况下进行建造和生产的,不能单纯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证建筑不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然有权向政府要求补偿。依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需要考虑历史因素,不能一刀切以拆违促拆迁方式来进行。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类企业拆迁是可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来主张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给出的维权建议如下:
1、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依法对涉嫌违章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2008年之前的无证且有历史年限的建筑是不能一刀切为违章建筑的。不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强拆的要对其进行全面补偿;属于违章的,要对其合法财产部分进行赔偿。
2、找出当年的招商引资文件或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当年的会议纪要,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3、对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行为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追究拆迁方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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