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重磅!北京闲置酒店厂房商场都可改建集体宿舍

admin2年前 (2024-09-26)北京产业信息55

  北京合规蓝领公寓稀缺的短板很快将得到弥补。北京日报记者获悉,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顺应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多渠道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促进职住平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源从哪来?这份《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

  集体宿舍怎么建?《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和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以及《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等总体要求,改建流程标准、改建后的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每间居住人数、出租对象、租期、后期使用等也都有了具体的规范。

  标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设计、建设、消防等建筑规范和标准,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居住人数: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注意:违建不能变身集体宿舍!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消防要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区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依职责按照集体宿舍使用性质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明确规定,集体宿舍的建设和改建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而且只能用于解决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并且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企业职工本人的住宿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表示,北京住房租赁市场一个基本特点是租赁需求旺盛、供应总体偏紧,而且存在结构性矛盾,大户型房源供大于求,租金相对较低的小户型房源供不应求,而床位式租住产品几乎空缺。《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专门趸租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通过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务工人员多层次的租住需求,从而有效增加了这类租赁产品的供应。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赵秀池教授说,借鉴学校、部队、产业园区集体宿舍的做法,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蕞基本的居住问题,解决了这些人员安全、稳定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职住平衡,也保障了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对于“疏解整治促提升”的顺利推进也是很有意义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意见》的意见与建议,请于2018年5月30日17: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顺应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多渠道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促进职住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本意见所指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来源:(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二、严格规范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和使用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通知》规定,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四)集体土地上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进行。(五)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见附件)及其他相关设计、建设、消防等建筑规范和标准,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六)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七)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八)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区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依职责按照集体宿舍使用性质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服务。(九)社会投资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京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十一)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蕞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运营主体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用工单位的业态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动态核查,用工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终止租赁合同。(十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十三)支持用工单位通过趸租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职工集体宿舍的内部管理,不得将违法建筑及不具备建筑、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三、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十四)加强组织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负责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十六)强化属地政府管理与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服务保障,统筹本区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需求,加强组织、协调。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快建设、改建各项手续的办理,并积极组织本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和城市服务保障需要的用工单位,通过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引导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和进行租赁登记备案。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期使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和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附件: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头部章 总则头部条 为预防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规范消防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督促房屋的产权人、管理权人、使用权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中“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以下简称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包括:(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第三条 本导则规定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应符合《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宿舍的意见(试行)》相关要求。第四条 本导则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属人员密集场所。第二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集体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第六条 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第七条 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第八条 每个居住房间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且每个居住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8人。第九条 建筑内部疏散走道、房间之间应采用实体砌块、楼板或其它实体墙进行分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第十条 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第十一条 当集体宿舍层数不大于3层,每一层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第十二条 单元式集体宿舍公共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他宿舍走道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1.60m,当双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2.20m。第十三条 多层建筑中,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第十四条 集体宿舍房间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第十五条 集体宿舍直通疏散走道的居住房间疏散门,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至蕞近安全出口的直线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至蕞近安全出口的直线m。第十六条 集体宿舍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当建筑体积大于5000m3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第十七条 集体宿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职工集体宿舍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直接利用室内水管网,不设报警阀组。第十八条 集体宿舍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职工集体宿舍可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并具备无线通讯功能,保证探测器报警后信号即时反馈至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十九条 集体宿舍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第二十条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配置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型干粉灭火器等。第二十一条 应在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内和公共活动用房、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声光报警或应急广播。第二十二条 当在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用于疏散的门设置门禁系统时,应保证在状态时自动解除门禁。第二十三条 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第二十四条 应当设置电气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第二十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的职工集体宿舍,应当设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第二十六条 集体宿舍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集体宿舍内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第二十八条 集体宿舍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建筑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集体宿舍应由房屋的产权人、管理权人或使用权人统一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条 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第三十一条 不应在集体宿舍的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第三十二条 集体宿舍的每间居住房间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防烟面罩等器材,并应张贴疏散示意图。集体宿舍建筑的第4层及4层以下楼层,应在居住房间窗口、阳台等部位根据其高度设置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第三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集体宿舍,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 集体宿舍应明确专人管理,住宿人数大于30人的集体宿舍,每日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至少每2小时防火巡查、检查一次,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在建筑外独立设置,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第三十六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除本措施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北京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524678515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关注】天科合达、泰科天润等项目被列为北京2023年重点工程计划

【关注】天科合达、泰科天润等项目被列为北京2023年重点工程计划

  近日,北京发布《北京市2023年重点工程计划》。2023年北京将继续实施“3个100”市重点工程,集中精力推进100个科技创新及高精尖产业、100个基础设施和100个民生改善项目。其中新建项目120个,续建项目180个,力争当年完工项目54个。同时,2023年安排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200个。从名单来看,包括天科合达产业化基地建设(二期)项目、泰科天润总部及生产厂房项目、北方华创半...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区域观察:“城市更新”勾勒新型城镇化图景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区域观察:“城市更新”勾勒新型城镇化图景

  刘竹波)“十四五”规划指出,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当前,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已进入城市化进程的中后期即缓慢发展阶段。据测算,预计2020-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每年提升大约0.85%,显著低于过去十年年均1.27%的升速;从重点城市群城市化水平来看,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整体城镇化率已超过“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5%目标。其中,珠三角城市化水平超过8...

产业园区招商流程详解

产业园区招商流程详解

  浙江省安吉县鲁家村:从贫困村到国家级美丽乡村示范点、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的逆袭   产业园区招商策划主要指产业园区(或政府主导的开发区),在确立了园区的发展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后,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平台的吸引,将自己的服务、产品面向一定范围进行发布,以招募商户共同发展。   具体而言就是:依靠专业化的园区招商运作手段,广泛整合项目的合作资源优势,...

共有产权房如何对外出租?收益如何分配?北京拟出新规→

共有产权房如何对外出租?收益如何分配?北京拟出新规→

  《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   7月16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首次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

出租厂房价格

出租厂房价格

  厂房场地对外出租。适合办各种大型项目。占地面积100亩。三个车间共计3000平米。办公楼一座4500平米。出租价格面议,联系电话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上海蕞美主持人:嫁给了上海首富,保养太好了,51岁看着蕞多30岁   2022-...

利德曼对外出租的厂房和办公楼区域面积共计188万平方米

利德曼对外出租的厂房和办公楼区域面积共计188万平方米

  挖贝网10月11日,利德曼(300289)近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与北京永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生物”)签订了《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1幢”的厂区五层及四层部分区域、办公楼六层部分区域物业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司本次对外出租的厂房和办公楼区域面积共计18,83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   ...

北京个人出租房屋严征5%综合税

北京个人出租房屋严征5%综合税

  该《通知》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余则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   业内人士称,该项政策并不是新政策,2004年便已实施,但主要是由房主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而在2006年11月...

北京中关村示范园一手研发生产厂房出租一手工业园区厂房-总算明白

北京中关村示范园一手研发生产厂房出租一手工业园区厂房-总算明白

  联东U谷大兴生物科技基地为您详细解读iH9z8C8北京中关村示范园一手研发生产厂房出租,一手工业园区厂房的相关知识与详情:它将有更创新的发展理念,更强的产业集聚,更便捷的配套服务,更舒适的宜居环境,更自然的山川风光.它将努力成为衡阳具核心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的工业新区。随着这三个地区建设的推进,衡阳高新区的大量项目涌入。今年上半年,全区引进4家500强企业,在衡阳。与此同时,6个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