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企业划拨工业用地、刚建厂1年要收回该怎么办?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江西的一位当事人,企业属于招商引资,通过划拨工业用地建设厂房,刚刚一年多,主管部门就要收回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这类的案例也接到过很多,听听路律师对这类案件的分析。
该招商引资企业,在2010年与地方主管部门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 并依法通过挂牌的方式获得了工业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将近50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就抓紧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进行建设,刚建到整个计划建造工程量的大概三分之一的时候,突然收到决定要收回这块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因为工业工地对面是新建成的一个小学,如果用于房地产开发将面临巨大的一个增值,所以想收回用于房地产的开发,但是给予的补偿不合理,企业不同意,这种案子咱们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对于已经依法出让的土地能不能收回?先分析几个法律规定,对于旧版的《土地管理法》58条,今年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旧版的《土地管理法》58条规定,国防外交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安置房或者到期的划拨用地,建设用地,或者破产一些国企划拨用地或者铁路,原来留下来的一些土地,这些情况才可以征收。
但是对于前两种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对公共利益做了一个笼统的说法,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现在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共利益已经有了明确的一些列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新的《土地管理法》当中也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很多其他的文件里也进行了列举。大致分为几种:国防外交,组织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者是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的需要,第四种是安居房或者搬迁需要,第五一般是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等的需要,虽然有兜底条款,但是至今法律并没有列举出其他的更多的一些公共利益的的情形。
对于公共利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发出文件严禁扩大公共利益的解释,不得将公共利益扩大化,对于房地产开发或者商业开发这种情形,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以收回土地。有可能会用手里的强制权力,下发收回的决定,强制的申请法院去执行。但是如果下达的征收决定,可以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如果仅仅是因为商业开发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的决定是不能生效的,应当被法院所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所以关于这类的案例,我们近期了解到的还有一些比如工业园区,整建制的工业园区的拆迁收回,工业土地的收回,进行成片的,商业的开发等。成片的这种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上,是可以的,但是成片的开发须省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对于征收计划等,须省主管部门对成片开发作出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成片的开发,所以前面提到的案例,是没有这些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所以就不能收回。
企业主如果遇到了类似这样的问题,刚获得一块土地,主管部门就要收回,这种情况下不要着急,先看一看收回的决定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的,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这之前一定要向专业的团队和律师进行咨询,为大家制定专业的正确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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