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招商引资开办厂房多年后却说违建要拆企业主如何摆脱困境?
导读:很多地方为了发展当地经济都会进行招商引资,给予很多政策上的扶持吸引企业过去建设厂房,拉动生产生活,这就会导致很多企业在建厂房时会缺少一些手续,当时地方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一旦企业被划入拆迁范围,征收方就补偿问题与企业达不成一致时,企业之前欠缺的手续将变成征收方逼迁的手段。
万典律师代理过许多大型企业拆迁的案件,其中有不少企业,尤其是北京的企业,当初因招商引资与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来到工业区投资建厂,带动了周边的经济发展,刺激了消费,企业主兢兢业业二十余载,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肯定,并被列为模范企业。后来遇到拆迁,只因征收方不愿意给企业补偿款,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就要对厂房限期拆除,多年心血毁于一旦,面对这种情况,企业主该如何摆脱困境?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律师之前就代理了一起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限期拆除一案,经过万典律师行政复议,最终区政府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8月23日,北京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村中31.58亩土地租赁给企业主,租赁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总额480万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中盖章。
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48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至今。
2019年,公司所在村工业区已经被列入腾退地块,因企业主未与腾退部门达成腾退协议,2020年2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对企业主厂房作出《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企业主务必于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逾期征收方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冯凯、师晶二位万典律师接受企业主委托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拆除违建是需要有合法事由并经过合法程序才能拆除,招商引资企业针对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或强制拆除决定应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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