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 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 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 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 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 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 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 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 2 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 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 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 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 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 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 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 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 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 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
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 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
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
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 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 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 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
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
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 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 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 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 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 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 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 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 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 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 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 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 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 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 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 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 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 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 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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