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免交: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基金、劳保统筹基 金、土地出让金、城市 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临 时供电贴费、渣土消纳 费及清洁费、 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 合同预算审查费、 招投标管理费、绿化 苗木损失费、掘路及管线改移费、征地拆迁管理费、质量监 督费、建设工程竣工档 案保证金及占地费。 2、拆迁安置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 源建设费、市政公用 设施建设费、防洪费,并享受城市铁路的其它优惠政策。 3、拆迁安置用房需经市计委确认后方可购买,并按先 交后返的方式享受优惠 政策;划拨土地建设拆迁安置用房以市计委立项批复为准; 有关税费减免由各主管 部门核定后执行。 4、政府制定的票价低于政府核定的运营成本,政府将 予以补偿。 二、公路建设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防洪费。 2、项目建成后,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一般 为 20 年。 三、货运枢纽项目: 1、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2、防洪费可免予征收。 四、公交客运枢纽站: 1、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2、防洪费可免予征收; 3、政府跟进投资 30%。 五、市供水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防洪费。 2、水厂供水量由政府按供应能力的一定比例收购,水 价按政府核定的价格执 行,如水价低于合理运营成本政府给予补偿。 六、集中供热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防洪费。 2、政府按核定的热价包销热量,所发电力按国家核定 的价格上网。 七、车用清洁燃料加气站: 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 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 费。 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1、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防洪费。 2、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低于政府核定的运营成本时, 政府将予以补偿。 3、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4、利用世行贷款的污水项目只限于国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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