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租金上涨过快可调控
8月24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9月23日17:00前,公众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该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长租公寓、租金贷、短租房等“租赁+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现有法律文件层级和内容与现实需要的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亟需通过地方性立法加强北京市住房租赁的顶层设计,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是全国首个地方版本的住房租赁条例。该《条例》内容贴近租赁市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关条文务实、具有针对性,且执行性较高。
有在北京租房的租客表示,该条例的很多规范是自己在租房时经常遇到的,如租赁周期内遇到涨租、续租仍要缴中介费、押金难退等。该租客表示,希望条例尽快执行,保护租户权益,当然也会保护出租人的权益。
《条例》称,北京市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对于出租人违反条例规定按日或按小时出租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能按照规划设计的套、间出租;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及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等出租房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出租人为个人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为单位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对租金贷、租金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租金贷款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超过的,收取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条例》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租金监管和押金托管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为规范房源发布,北京市要求,出租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展示、推广房源信息的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符合相关规定,留存委托书、委托人身份信息资料和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展示、推广住房租赁房源价格应当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和经纪服务合同,并留存合同及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条例》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渲染、炒作住房租赁市场趋势、价格。
同时,未按出租人书面委托价格对外发布、展示、推广房源信息;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人员信息卡等行为也在禁止范围内。
在开展业务时,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买卖、公开、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存在上述行为的将由经信、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北京市要求,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不得赚取租金差价。如有违反规定赚取差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
具体而言,北京市将鼓励将低效、闲置的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具体规定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按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水、电、燃气、供热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类标准。
同时,《条例》鼓励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联营、入股、委托等多种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设运营租赁住房。
鼓励村民将宅基地房屋依法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引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运营。改建租赁住房、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分割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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