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区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进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在其达到相应条件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将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公司需确保:项目公司注册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为开发区),项目公司成立时间为 年 月 日前,公司进行 生产,投产时间在2009年 月 日前,项目总投资达到 元以上,产值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项目达产后连续 年上缴税收不低于 元人民币/年。
对于给开发区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开发区协助其申请北京市政府的工业发展资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补助,按照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贴息年限为二至三年。贷款利息为6%,则北京市有关部门代为承担2%。
4、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5、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6、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京,按照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房、购车以及参加培训。(《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05]57号)》、《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
7、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8、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9、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级人才引进工作。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调京手续。(政策2)
10、在****同意条件下,为其员工提供开发区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该保险适用于在开发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费由****缴纳,年度缴费标准为非农业户籍职工每人420元、农业户籍职工每人180元。此项保险将员工的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从北京市的2000元降低为450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11、保证为****提供的土地符合八通一平标准(自来水、污水、雨水、电信、电力、天然气、有线光缆,道路、土地达到自然平整)。
12、为了尽早协助****开工建设,开发区将派出专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入区后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13、保证水、电、天然气的充足供应。提供市政管网自来水,并保证电力供应365天24小时不间断。
14、开发区通过开发区企业协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针对国家蕞新颁布政策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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