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2、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5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成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新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3、对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其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4、对经认定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
5、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1、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2、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征收5%营业税,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在孵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北京市技术科技创新创业资金另按30%匹配。
3、允许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性和社会性收费及其他行政性和社会性管理事项。
1、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来京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市财政安排资金,按缴纳契税税款的50%给予支持。
3、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按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在亦庄科技园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市政府建立软件产业创新创业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个人利用软件成果创业投资和软件孵化器建设。
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京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园,其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5、软件企业进口符合国家规定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支持软件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项目的投 标。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比例的匹配。
7、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8、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9、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头部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1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11、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满三年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本市对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经批准,由市政府发起,国内有关投资机构及大企业共同参与,设立北方微电子产业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集成电路的工艺研发、产品设计、设备材料研制及产业化重点项目的投资。
4、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贷款,市政府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补贴1.5个百分点,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贷款利息补贴可提高至2个百分点。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15%跟进投资,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议价转让撤出。
5、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七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期限为30年。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7、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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