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发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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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北京市结合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开始在城市的郊区建设工业开发区。国家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以后,全市共有19个工业开发区,总规划面积33574.49公顷。其中,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为国家级开发区,总规划面积25481.44公顷,占19个开发区总面积的75.9%;其他16个开发区均为市级开发区,总规划面积8093.05公顷。
2005年1月,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提出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北京城市空间发展布局,19个工业开发区正在坐落在东、西两个发展带上,这将有利于增强北京工业开发区与京津冀都市圈和环渤海地区在经济技术领域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在北京市的开发区简称为“3+16+X”,其中3代表3个国家级开发区,16代表16个市级开发区,X代表若干(截至2009年11月为3个)产业基地。
Beijing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
1.根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协助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开发区发展规划的研究,引导开发区理性发展;
2.根据综合环境和区域特点,为开发区做好周到、有效的招商选资服务,优化资源配置;
3.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狼再店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李建军北京德宝商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判精婶轿(北京市人大代表)
协会采用政府指导,社会化运营,自负盈亏,服务创新的模式。协会组建的开发区网站上建有五个中心(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投融资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信息统计键纸炒中心),均由专业中介机构运作。
第一条 北京市开发区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Development Zones Association,缩写为BDZA;以下简称开发区协会)为本团体在北京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全称。
第二条 开发区协会是由北京市范围内经国家和北京市政府认定的开发区与产业基地,以及从事开发区建设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北京市开发区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以促进北京市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北京工业和开发区,是经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开发区协会的宗旨是:在开展活动中,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引导开发区的理性增长,通过向开发区和投资者提供创新性服务,全面提升北京市开发区的综合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产业定位和产业理性聚集),软环境竞争力(融资、技术转化、劳动力培育、信息服务等),市场竞争力(招商能力和招商平台)。
第四条 开发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协会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4号。
(二)开发区提供俱乐部服务,如国内外开发区考察学习,培训等,不定期的组织开发区之间的活动,增加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
(六)组织制订“北京市开发区公约”,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组织编制“北京市开发区综合竞争力指标体系”,并根据年度统计结付乘樱果予以排名发布。
(七)定期发布国内外重点产业发颈寒展动态信息,帮助开发区了解产业发展趋势。
(八)参与有关工业区的规划制订,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引导开发区理性发展。
(九)组织专家对本市开发区规划方案进行评比并发布评比结果,引导各开发区重视和提高规划水平。
(十)推动本市工业大集团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开发区的规划更加有机结合,引导工业新项目向开发区集中。
第八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恋柜页戒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 单位会员是经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认定的开发区、产业基地,以及为开发区和产业基地提供各种服务的法人单位。
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有关部门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有关部门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签发会员证书。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
(四)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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