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人警惕!目前已查处多起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案件!
为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门头沟公安分局在辖区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最大化消除风险隐患,全力守护辖区安全稳定、群众幸福安宁。
近日,门头沟公安分局大峪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房屋出租人存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存在治安隐患。对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近日,门头沟公安分局色树坟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王平镇某公司承租一处房屋作为职工宿舍,但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存在不履行登记和检查宿舍使用情况等问题。对此,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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