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警方依法查处多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要积极履行出租住房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按规定主动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并督促提醒租住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房屋出租期间要与承租人约定检查房屋,发现房屋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月3日,朝阳公安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在一出租房屋中抓获2名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该房屋出租人孙某某对房屋疏于管理,不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屋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该出租人孙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月3日,朝阳公安分局金盏派出所在一出租房屋中抓获4名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该房屋出租人赵某某未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不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不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何时住进了自己出租的房屋,直到公安机关破案后才知道自己出租的房屋被当作违法犯罪场所。
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赵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月3日,朝阳公安分局呼家楼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头部款对王某某处以2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头部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头部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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