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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

admin6个月前 (09-26)北京产业信息28

  [摘要] 房天下为大家整理了北京市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汇总。

  北京市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汇总:

  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尽快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普通住宅指导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㈠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㈡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㈢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 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㈣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㈠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㈢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10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㈣通州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10---63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㈤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㈥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㈠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㈡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至8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6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100至3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4.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㈠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倍按每平方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㈡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㈢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㈣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 奖励不超过5000元。

  ㈠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㈡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2002]58号)中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

  ㈢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对于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拆迁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区位 位置(详见附图) 普通住宅指导价(元/m2)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五号区域:朝阳区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 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 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证但具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1.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2工商部门注册没用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 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主题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室 2005年3月14日印发

  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1.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各乡镇政府所提供,应参照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适时调整,区政府平衡全区情况后确定。

  2. 其他暂时无法确定普通住宅指导价的乡镇,可参照相关乡镇的价格。

  关于怀柔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妥善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24号发布,《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印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以真想为单位,确定区位补偿价格幅度,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各镇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计算要素幅度表

  乡镇名称 区位补偿价基准价(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指导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平方米) 户均安置面积(平方米) 户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一) 、怀柔城区及怀柔镇。怀柔城区(东至京承铁路、北至富乐大街、西至水库路、南至怀河)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1080元-13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2500-3000元/平方米。怀柔城区规划区域内(大中富乐村、大屯村、石厂村不含石厂新村)及卢庄、红螺镇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80元-10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2000元-2500元/平方米。怀柔镇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7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500元-2000元/平方米。

  (二) 杨宋镇、北房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元-84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元-21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500元-1700元/平方米。

  (三) 庙城镇。镇政府所在地及大秦铁路以北,怀河以南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元-9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元-22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500元-1700元/平方米。

  (四) 雁栖镇。镇政府所在地、雁栖工业开发区及红螺山旅游度假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元-9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元-22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300元4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200元-1500元/平方米。

  (五) 怀北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7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500元-2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7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元-45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000元-13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

  (六) 桥梓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7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500元-20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300元-4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200元-1500元/平方米。

  (七) 汤河口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570元75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500元-18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元-57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000元-1500元/平方米。

  (八) 九渡河镇、渤海镇、宝山镇、琉璃庙镇、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镇(乡)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390元-57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200元-15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元-39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000元-1200元/平方米。

  (一)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1982年(含)以前, 不超过0.4亩(267平方米);

  1982年以后,人多地少地区 不超过0.25亩(167平方米),其他地区 不超过0.3亩(200平方米)。

  (三)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

  (四)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与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认定。

  (一) 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宅基地补偿为: 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宅基地面积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部分,一般按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以予补偿, 补偿标准不得超过40%.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本拆迁范围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三)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的补偿为: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

  (四)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单位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条件按照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予以补助。

  其补助面积标准为0.25亩/户(合167平方米)。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拆迁期间属于本村集体成员。

  2、 在被拆迁房屋长期居住,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 拆迁公示前析产分户并取得相关法律手续

  4、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独立分户(独立户籍)。

  5、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具备以上条件必须经公示确认(公示一般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拆迁人核实,经公示或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补助。

  本《意见》所称的户,按照拆迁公示前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拆迁公示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易、赠与、析产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五) 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补偿。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证但具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其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家评估确定。

  本《意见》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按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5070%给予补偿;属于出租或闲置的,按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3050%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幅度按上述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属征地拆迁的由镇(乡)政府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占地拆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报镇(乡)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意见》实施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证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是不予认定和补偿。

  宅基地外建房一律按违章建筑无偿拆除。

  a) 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 对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对经营者(执照标明的法人或经营者)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 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2.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正在经营的。

  3. 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

  4. 工商部门近半年的管理费原件。(个体经营户)

  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提供3、4所述原件。

  i. 按照租赁协议标明的营业面积为准。

  ii. 协议未标明的,按工商局注册的面积为准。

  iii. 以上两项均无法提供或所提供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营业面积为准。

  (实际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按经营时间确定基础标准,再结合地理区位和经营性质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i. 经营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基础标准为700元/平方米;

  ii. 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基础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经营时间以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起计算,截止到暂停公示止。

  地理区位及房屋使用性质调节系数见表一、表二

  占地拆迁房屋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由镇(乡)政府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后,报区政府备案。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人按租赁双方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规定标准对经营者给予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

  (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

  占地拆迁的,搬家补助费标准由镇(乡)政府按上述标准确定,并报区政府备案。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提前搬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办理原有住房的,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与提前搬家奖励;同时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元奖励, 多奖励10天。具体奖励方法和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拟订。

  (三)另批宅基地安置的,按原正式房屋每月每间100元给与租房补助。补助时间按拆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七、本《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原怀柔县人民政府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怀柔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关于推进县城旧城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01]33号)第二条第(六)项停止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安置规定的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建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已经2006年 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基准地价的划分,并结合我区各地区商品房价格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一类地区:包括顺义城区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后沙峪镇城镇规划区,天竺镇天竺村、薛大人庄村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2300---3000元/m2。

  二类地区:包括任何镇、天竺镇、后沙峪镇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南法信镇镇域范围内顺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镇规划区、马坡镇、李桥镇的城镇规划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微1900---2600元/m2。

  三类地区:包括我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1500---2000元/m2。

  我区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公布。

  (二)户均安置面积标准:135m2/户

  (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400元/m2

  (四)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照0.3亩计算。

  第五条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4号)第十八条认定。

  (一) 拆迁补偿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30%给予补偿。该宗宅基地内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且户籍户口单独立户的共居人,可以按分户处理。

  (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本村村民每户建房用地标准 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 不得超过0.4亩。

  第六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拆迁人,除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4号)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对因征地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按照近3年内纳税总额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但 不得超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数额。各镇、村进行占地拆迁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税务部门近3年内的完税证明文件原件;

  (二) 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原件。

  第七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再以其所得货币补偿款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先按照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再另行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一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具体拆迁安置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镇,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住房,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购买楼房时,拆迁人可以按照当地楼房商品价的10---15%给予优惠,其优惠购房面积热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十条搬家补助费标注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3000元。

  第十一条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2000元。

  第十二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本规定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3]3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房屋 拆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常委会室,区政协室,

  顺义区人民政府室 2006年2月13日印发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批复

  你局《关于确定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请示》收悉。经2004年8月23日第32次区长会讨论,同意实行。

  主题词:房屋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 批复

  丰台区人民政府室 2004年8月30日印发

  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丰国土房管政字[2004]176号 签发人:郝得贵

  关于实施《丰台区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请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4号令已由市政府公布实施已近一年,我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已经四次讨论,均未定稿成文,为规范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我局重新拟定了《丰台区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再次将讨论稿报区政府讨论,审批后下发执行。

  附:丰台区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丰台区城市房屋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的比

  主题词:集体土地 拆迁 实施意见 请示

  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室 2004年6月2日

  丰台区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4号)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就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类划分

  区类划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以环路为界线进行划分。

  二类地区:三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

  三类地区: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地区。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幅度范围在400~700元/平方米,结合我区房屋拆迁评估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区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400元/平方米。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安置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范围内。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土地拆迁区位补偿中户均安置面积标准为150平方米。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宅基地面积安0.3亩(200平方米)计。

  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项第25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规定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确定丰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幅度范围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标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按50%予以补偿的,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1982年以厚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不予补偿,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四、《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北京市丰台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执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助范围以实际经营占用的面积为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依法纳税凭证

  六、搬迁补助费标准按20元/平方米执行。

  七、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提前搬家奖励费。

  丰台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丰台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对被拆迁人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关于印发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 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查测算,特制定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如下:

  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

  (一)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 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专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b) 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入户调查和评估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根据《办法》可给予适当补偿,未经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依据《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39号)结合我区的实景情况,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

  1982年12月31日以后,宅基地 不超过0.25亩;1982-1989年,宅基地 不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属于老宅基地的按照0.4亩认定,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补偿标准。

  (二) 宅基地上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

  在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且符合住宅房屋标准的房屋,认定 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90%。

  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拆迁公示前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营业面积以工商执照标注面积为准,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给予500-70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经研究确认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2555元/平方米。

  1、 搬家奖励费:以宅基地权人为奖励对象。其中参照北京市城市拆迁补助办法,每户奖励5000元,支持城市化建设积极搬家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 搬家补助费:根据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0元/建筑平方米。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500-700元/建筑平方米。

  4、 困难补助费;根据具体情况届时确定。

  5、 其他补助费:包括电话移机、空调拆装等费用。

  区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方案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室 2005年5月23日印发

  关于大兴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3年10月31日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3年11月3日第77次区委书记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具体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㈠1999年1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京区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属于1982年(含)以前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担任多低烧的地区 标准为0.25亩(折合167平方米);每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

  ㈢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补偿,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0.4亩以上至0.6亩以内的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价30%的补偿,超过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㈣违法占地形成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凡上楼安置的拆迁户,宅基地给予区位价补偿。

  ㈠黄村镇、西红门镇、旧宫镇、亦庄镇、瀛海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850元16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800元3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㈡青云店镇、魏善庄镇、安定镇、长子营镇、采育镇、礼贤镇、庞各庄镇、榆垡镇、北藏村镇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元98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200元2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30平方米。

  ㈢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照定向安置房屋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证,但具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003年8月1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证和规划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5%给予认定;拆除部分按照该房屋重置成新价的50%给予补偿。

  2003年8月1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证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四、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㈠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由正是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以实测的经营面积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生产经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起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行为,给予适当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

  ㈠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㈡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㈢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起计算,每提前 给予200元奖励, 不超过2000元。

  ㈠认定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所宅基地院内有三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不住,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该地区宅基地区位价乘以60平方米计算。此项补偿款应专项用于购买安置楼房。

  对于由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外,还应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给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但原老宅基地超过0.4亩却未超过0.6亩部分按当时宅基地区位价格的30%给予补偿。

  八、本规定由大兴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 补偿 补助费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室、各部、委,区室,区政协室,区

  纪检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室 2004年1月2日印发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已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区长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条为严格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应积极,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在本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 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 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主并且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有拆迁人按照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第六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该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1、 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3、 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

  第七条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 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权证;

  2、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3、 由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本区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标准见附表。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

  第十条另兴批准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对被拆迁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补偿方法计算补偿款的40%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定,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国土法管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国土房管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昌平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表》

  抄发:区委办、区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室 2004年6月17日印发

  昌平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表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北京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你确定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 依照《办法》第十八条、《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我县村民建房用地标准为人多地少的村镇, 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 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规定标准,每户 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二、 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委补偿价格的单价的30%乘以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与补偿。

  三、 依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给余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单价的60%乘以应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助。

  四、 依照《实施意见》第八条第34项的规定,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对不足部分可以按照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单价的30%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助。

  五、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应出具三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确属实际经营的,因拆迁造成了损失的,属征地拆迁的给与一次性停业停产综合补助费,标准为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属下列情况的,不应计算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

  (一) 属于前店后厂或前店后仓库性质的加工场所和仓库;

  (二) 和正式房屋相连的勾连搭式房屋;

  (三) 餐饮业不和营业房屋主体相连的独立加工间;

  (四) 其他经认定不应计算实际经营面积的。

  六、依照《实施意见》第十条第38项的规定,给鱼的其他各项补助费

  a) 搬家费:按原正式房屋每间补偿100元。

  b) 租房费:按原正式房屋每间每月补偿100元(货币补偿、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补偿)。

  c) 电话、电视移机费:每户按照现行的电话、电视以及非标准给与补偿。

  d) 在规定搬家期限内搬家的,每户奖励2000元。

  七、 依照《实施意见》第十条第39项的规定,用地范围内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组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按照《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八、依照《办法》第十四条、《实施意见》第六条第24项、《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按一定时间、一定区域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e)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详见附表:《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f)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乡镇区域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当中的一种方式确定;

  1. 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中数据,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2. 由县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参照《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中数据,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注:《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为2004年数据。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境整治△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常委会室,县政协室,

  延庆县人民政府室 2006年6月26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妥善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面积控制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幅度,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补偿价格幅度内根据被拆迁人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一) 平谷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360650元/㎡。

  (二) 马坊、峪口、马昌营、大兴庄、 辛庄、大华山、南独乐河、东高村、夏各庄、金海湖十一个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240540元/㎡。

  (三) 刘家店、镇罗营、熊儿寨、黄松峪四个乡镇辖区补偿价幅度为240480元/㎡。

  (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 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一)、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超过0.4亩的部分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与补偿。

  (二)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与补偿。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灵性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三)、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米350元至1050元给与一次性补助。

  (四)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元的搬迁补助费,但是,有拆迁人出车搬迁的哺育补助。

  (五)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于不足部分,按不超过补偿标准的50%给与补偿。

  附件: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览表

  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览表

  乡镇名称 区位补偿价(元/㎡) 普通住房指导价(元/㎡)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注:区位补偿价格幅度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布或修改。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补贴 意见

  抄送:区委室,区常委会室,区政协室,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室 2005年1月26日印发

  条 为加快生态精品卫星城建设,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卫星城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县内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四)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施委托拆迁。

  自行拆迁指取得了自行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单位自行实施拆迁。

  委托拆迁指拆迁单位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自行转让拆迁业务。

  第七条 拆迁人需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是:私有房屋的权人、政府直管房屋的管理人、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和单位自管房屋的管理人。

  第九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批准的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安置补偿,以产权调换为基本形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算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房屋拆迁也可以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的产权调换形式。

  1.以产权证或正式批示为准,对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2.在被批准的住宅用地范围内,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第九条执行,也可以实行“拆二还一”。“拆二还一”需具备下列条件:

  (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2)四壁墙体,砖墙厚度不低于24厘米,石墙厚度不低于50厘米,有正式的门窗。

  (1)院内果树按其前三年平均产量的6倍计算,根据届时市场批发价计算补偿金额。

  (2)院内柴树胸围直径5-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直径11-2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直径大于21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

  (3)不低于24厘米厚度的砖砌围墙每平方米补偿40元,不低于50厘米厚度的石砌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元,独立大门每副补偿200-400元,地窖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4.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982年以前确定的宅基地,补偿面积 多不超过266.7平方米,1982年以后批准的宅基地,则根据建房批示上载明的占地面积给予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

  1.按照拆迁楼房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2.根据被拆除楼房的内部装修状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100-300元,不再增加优惠面积。

  (三)代管、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

  1.拆除代管房屋,拆迁人和代管人须经过共同确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一次性付清补偿款。协议及付款手续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

  对于租住代管房屋的承租人,则按其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综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2.拆除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房屋,需对房屋管理人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3.拆除直管和自管房屋,承租人需要安置的,由拆迁人依据合法租赁契约予以安置。70平方米以内按指导价计算,指导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超过7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承租人自愿放弃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给予承租人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综合补偿。

  (四)商业用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按商业用房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商业用房是指以商品经营生产性质被批准用地的建筑。

  利用住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不属于商业用房,按商业用房补偿。

  1.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

  2.周转费。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口,每人每月补助周转费50元,周转期限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在原基础上增加5%。

  3.空调拆装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上楼的给予一次补偿,周转的给予两次补偿。

  4.提前搬家奖励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按提前完成搬迁的天数计算,每提前 ,奖励100元。

  第十三条 农民拆迁上楼,其供暖费用按照安置面积和国家规定交纳标准,由被拆迁人每平方米交纳3元,其余由拆迁人交纳。拆迁人需一次******齐10年应负担部分的费用,10年以后全部由被拆迁人个人负担。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向供暖部门交纳。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经一方申请,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的,拆迁人可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县辖区内乡镇建设拆迁,由各乡镇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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